【规章】《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4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