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政府信息公开

对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有效性:

【规章】《新建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2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根据199711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4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4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7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的,由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对出让、出租、抵押方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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