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社会公众:
为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办研究拟定了《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根据第一次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你们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请各地各部门于2023年7月19日前,将书面意见建议(加盖公章)反馈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建议。请社会公众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我办。
电话(传真):0991-2810209
电子邮箱:zac2822462@163.com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