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12月2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2年,要求各地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相关要求,现就有关内容做以下解答。
问题一:《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解答: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决策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及“回头看”行动,基本摸清了我区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和安全状况,有效管控和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监管职责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为全面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力求从法制、体制和机制上解决上述问题,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暂行规定》。
问题二:《暂行规定》是如何制定的?
解答: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深入调研,积极组织讨论,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形成了《暂行规定》初稿。在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行研讨,广泛征求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20家成员单位、14个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并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1家)联合印发实施。
问题三:《暂行规定》的主要编制依据有哪些?
解答:《暂行规定》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
问题四:《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解答:《暂行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即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问题五: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解答:主要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拥有(使用)谁鉴定谁付费”等原则。
问题六:《暂行规定》对政府和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暂行规定》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实行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保障工作经费。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隐患排查,督促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检查修缮、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解危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
三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按职责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各自领域内用于生产、经营、服务自建房的整治和安全管理。
问题七:《暂行规定》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性自建房屋产权人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规定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因房屋使用人过错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问题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问题八:经营性自建房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哪些责任?
解答:一是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二是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合理使用、安全检查、维修加固、拆除等主体责任;三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属地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四是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问题九:《暂行规定》对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饰装修作了哪些规定?
解答:针对部分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意识不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规加层加盖、擅自破坏主体结构、野蛮装修,极易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确需变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问题十:《暂行规定》对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作了哪些规定?
解答: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问题十一:《暂行规定》对经营性自建房禁止性行为作了哪些要求?
解答: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二是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不得在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问题十二:已经明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如何分类处置?
解答:经营性自建房的分类处置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中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规定明确对经鉴定为A(Asu)、B(Bsu)级的,可以正常使用,依法正常营业,定期检查房屋的状态,自行整治并做好观察监测;对经鉴定为C(Csu)级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整治;对经鉴定为D(Dsu)级的,鉴定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向乡镇(街道)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临时封闭并组织人员撤离,及时进行加固维修、依法拆除、置换或重建;对有保护价值的D(Dsu)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当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问题十三:《暂行规定》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加固和拆除作了哪些要求?
解答:经营性自建房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组织实施,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村二层及以下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依据职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二层及以下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问题十四:《暂行规定》对信息化建设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解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纳入系统,形成房屋电子档案,定期更新数据。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问题十五:《暂行规定》在新技术应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解答:鼓励各地、各部门以及房屋安全责任人运用视频监控、物联网、无人机、AI辅助等科技手段,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动态监测。
问题十六:《暂行规定》对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解答:当前,我区自建房安全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亟须加快立法进程,补齐制度短板。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上,《暂行规定》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制度和标准保障。
问题十七:《暂行规定》中对投诉举报是否有明确要求?
解答:规定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及危险房屋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
问题十八:《暂行规定》对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解答: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城乡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问题十九:《暂行规定》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解答: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涉及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多个部门,规定要求各审批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对违法建设和违规经营自建房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权限依法依规查处。涉及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问题二十:《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房屋定义是什么?
解答:规定中所称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解读部门: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解读人:雷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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