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等相关工作。但近期个别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散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为保障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打击中介机构非法牟利乱象,现声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办理资质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等业务。申报流程及具体通知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为准。
二、企业自主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申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