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4/03
16:13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字体:大中小】
访问量: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乌鲁木齐市群众通过“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出租车驾驶员半路加价、甩客”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收到群众留言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核查办理。
2024年3月15日,留言人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博香苑小区门口搭乘出租车前往丰和苑小区,途中出租车驾驶员要求留言人加价乘坐,留言人拒绝,出租车驾驶员强行让留言人在万盛大街三一重工公交车站附近下车。3月20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后已对该出租车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进行了处罚。下一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将加大对出租车行业管理力度,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
作者:
【打印本文】【关闭】
点赞
收藏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ICP备案号:新ICP备05001680号政府网站标识码:6500000034 公安机关备案号:65010202000778
政务服务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