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自治区国民健康政策,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划、政策,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自治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九)指导地州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自治区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新疆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携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自治区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自治区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乌鲁木齐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区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执行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与乌鲁木齐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承担健康中国、健康新疆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组织实施履约工作。
(三)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全区卫生健康专项资金。
(四)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承担全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防控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自治区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自治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以及自治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九)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一)综合监督和食品处。承担全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三)老龄健康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自治区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妇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宣传处。组织开展全区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中医药管理处。拟订有关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我区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有关促进自治区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中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等工作。
(十九)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联系电话:0991-8561122(传真)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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