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环保 / 机构职能 / 内设机构 /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 / 拟批准项目

新疆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3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3月4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承诺文件

1

喀什“一带一路”国际多式物流中心项目-海关监管中心H986新建车辆检查装置

(公示稿)“一带一路”国际多式物流中心项目-海关监管中心H986新建车辆检查装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火车北站北侧(库康桥至克州界铁路)

喀什市国际枢纽港(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建控制室与检查室各1间,检查室内配备H986车辆检查系统,属于安全检查用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拟建项目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东经76°12′25.4″,北纬39°35′58.3″;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本项目取5mSv为职业照射年有效剂量约束限值,取0.1mSv为公众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限值。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

/

2

北京国原新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项目

(公示稿)北京国原新技术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放射性同位素示踪测井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北京国原新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在克拉玛依白碱滩区开展放射性同位素46Sc、85Sr、124Sb、160Tb、192Ir示踪测井活动。日最大测井工作量1口,年最大工作量不超过10口,单口井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5.55×106Bq,属于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加强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GBZ118-2020)要求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辐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误照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工作。辐射防护负责人、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急人员、偶然受照人员等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落实国家有关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规定,建立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

(五)做好突发辐射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浏览量:
字体:【大】【中】【小】
关闭 打印
Baidu
map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