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高昌区葡城水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塔尔朗水库工程〉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塔尔朗水库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吐鲁番市高昌区塔尔朗河中下游峡谷区河段,水库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4′11″,北纬43°14′37″。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水库正常蓄水位1168米,库容2325万立方米,最大坝高72.5米,设计灌溉面积为9.45万亩,工程为Ⅲ等中型工程。主要建设挡水大坝、溢洪洞、导流兼放空冲沙洞及灌溉洞等工程,配套建设砂砾石料场、混凝土骨料场、弃渣场、利用料堆放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混凝土拌合站、砂石料加工系统、道路,1座300米下游跨河漫水桥等工程。工程任务主要以灌溉、供水为主,通过水库调节,进一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缓解地下水超采,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为地下水资源保护创造条件。本项目占地面积共计3858.15亩,其中永久占地面积980.83亩,临时占地面积1700.45亩,水库淹没区面积为1176.87亩,工程不涉及移民安置。项目总投资为82114.5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063.6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29%。
二、根据新疆盛源祥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塔尔朗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和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87号),本项目符合吐鲁番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五河”流域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强化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水资源管理制度,严禁突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加快落实灌溉节水改造、退灌减水、关停部分机电井、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等措施,并与水库建设同步实施,确保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充分保障初期蓄水和运行期下泄足量生态流量,保证坝址丰水期(4~9月)最小下泄流量为0.71立方米/秒,枯水期(10~次年3月)最小下泄流量为0.24立方米/秒,严禁超量引水。工程建设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做好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二)强化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以堵为主、控制排放”的施工原则,做好防排水、支护措施,加强地下水位监测工作,一旦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运行期应加强水库坝址下游灌区坎儿井及艾丁湖区域地下水位监控,必要时提出补水措施,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要求,对塔尔朗下游灌区分布的坎儿井进行保护。如发现坎儿井出现衰退的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施工废水采用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拉运至高昌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用于管理站内绿化;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环境保护教育,禁止将施工废污水排入河道,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鱼类;施工临建设施尽量远离河道,避免对水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生态用水,将水库上游河段划为水生生境保护区,常年禁止一切渔业活动;严格落实鱼类保护措施,设置鱼类增殖站,进行人工增殖放流,补充鱼类资源,以恢复和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制定详细的水生生态监测方案并严格落实;加强工程区河段水质监测和坝后水温观测,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流域水生生态及农业生产产生不利影响;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的后续设计,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及有效性。
(四)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禁止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减少对植被的破坏;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全部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河流倾倒;严格限定料场开采范围,按稳定边坡开挖,筛分弃料堆置于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扰动区域进行土地平整、生态恢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设施设置应远离环境敏感区;多尘物料运输时采取密闭、加湿或苫盖等措施;定期采取洒水降尘;拌合站、料仓(骨料)、砂石加工系统采用全封闭作业;砂石加工系统粉尘采取水喷淋及除尘雾炮机处理;水泥混凝土拌合系统搅拌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沥青混凝土拌合站烘干、搅拌等废气经布袋除尘系统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沥青混凝土拌合站加热导热油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8米排气筒排放。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砂石料加工等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加强塔尔朗河流域地下水位的观测,分析地下水位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一旦发生生态功能和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水资源调度方案,保护流域生态系统;强化、落实操作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高昌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