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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有镁业(新疆)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及绿色清洁能源年产15万吨电解生产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有镁业(新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大有镁业(新疆)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及绿色清洁能源年产15万吨电解生产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有镁业(新疆)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及绿色清洁能源年产15万吨电解生产金属镁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5°2048.59″,北纬41°5121.84″。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建设项目分三期建设,建设内容主要为:主体工程包括一期建设年产1万吨金属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新建综合办公楼一栋;二期建设年产5万吨金属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三期建设年产9万吨金属镁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三期均配套建设相应的储运工程和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污染治理等。本项目全部建成后年产15万吨金属镁,总投资540825.0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26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45%

二、根据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大有镁业(新疆)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工业废弃物及绿色清洁能源年产15万吨电解生产金属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66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22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减轻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干燥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水洗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电解、熔化、精炼及浇铸废气统一收集后经“一级水洗+二级碱洗”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氯气液化工序废气经三级碱液吸收塔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上述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

加强各工序无组织废气防治,运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氯化氢和氯气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工艺用水相关标准后循环再利用,严禁外排;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和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库尔勒石油石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进行分区防渗,严防废水下渗对项目区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立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体系,按规范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及土壤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染事故。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规范危废收集、贮存及转移工作全流程;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处置和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同时建立与园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一旦发生风险事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罐区进行防渗、防漏、防腐处理,并修建围堰,设置足够容积事故应急池,配备必要应急物资;设置有火焰探测报警装置、在项目装置区和罐区设置可视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生产运行管理、设备日常检修维护和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做好日常运行工作记录;加强对项目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六、本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持续深入挖掘降碳潜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运行过程中,应落实地方政府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七、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环境、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九、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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