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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国家规划的新疆伊犁伊宁矿区北区,行政区划属伊犁州伊宁县。矿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1°2919″~81°2919″,北纬44°0223″~44°0423。项目为产能核增,规模600万吨/年核增至800万吨/年,采用露天开采方式。设计可采储量约5.697千万吨,服务年限6.3年,全区可采煤层6层,可采煤层总厚度34.14米,矿田面积为7.8847平方公里。项目主体工程包括采掘工程、排土工程、生产系统和防排水系统;配套建设生活福利区、供水供电设施、采暖等工程。本矿与七号矿联合建设选煤厂,采用TDS智能分选工艺,规模为900万吨/年,20226月,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出具《关于新疆庆华55×108m3/a煤制天然气示范项目配套煤源(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与七号矿井)用户型选煤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县环审函20228号),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外部输煤栈桥于20209月取得伊犁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料煤长距离胶带运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伊县环审202029号),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建设。本工程总占地由992.59公顷增加到1228.59公顷,新增占地面积236公顷。项目总投资约35993.98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0万元,占总投资的0.33%。

二、根据北京中矿博能生态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伊犁庆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改扩建工程(8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465号),该项目核增后的产能突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矿区规划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审查的矿区规划环评规模,因该项目列入国家保供煤矿清单,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向国家能源局及生态环境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伊宁矿区北区二号露天煤矿纳入矿区总体规划调整计划并限期完成总体规划及总规环评报批(审)工作。20243月,生态环境部出具了《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427号)。截至目前,《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修编)》尚未批复。该项目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和《关于解决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环保管理要求不一致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722号)《关于<新疆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427号)和伊犁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上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等相关要求,制定并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严格控制开采面积,最大限度减轻对地表的扰动,减缓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二条区边界留设200米保护煤柱要求,同时采用帷幕灌浆和培育人工阻隔体综合措施,并对改道工程河道200米范围内4个筒仓进行拆除,生活福利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及事故水池应移设至河道1000米以外,进一步优化二条区开采工作面的设计方案以及布局,缩短靠近河道右岸的开采时间,保障河流生态系统安全;加强入河泥沙量及水生生物的观测以及重点鱼类的保护,确保煤矿建设不对皮里青河水质及水生生物产生影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加强矿区环境管理,制定皮里青河水质、水量监测计划并严格落实,一旦发现可能对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组织,尽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严格落实生态跟踪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事故发生;闭矿后及时拆除地表设施,恢复原有生态、地貌。

(二)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应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1中一级排放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的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水质标准要求后,回用于道路洒水降尘及排土场洒水;矿坑水经现有的矿坑水处理站采用超微分离+无阀过滤处理后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采煤废水排放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相关标准后,作为地面生产系统冲洗、采掘场、排土场、道路洒水及绿化用水。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严格落实二条区留设保护煤柱、帷幕隔水墙等人工地下水阻隔等措施,确保区域水环境不受煤矿开采活动影响。严格落实分区防渗要求,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矿坑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及事故收集池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建立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做好皮里青河及地下水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优化措施,加强汛期地下水水位和矿坑涌水量观测,确保矿区地下水得到有效保护。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电锅炉供暖。采掘场、坑下破碎筛分输送系统等设施以及储存、运输过程均须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洒水抑尘、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物料堆放和运输加盖篷布等措施。厂界煤尘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开挖土方、建筑垃圾排至露天矿外排土场。运营期废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备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土岩剥离物清运至排土场,应进一步优化开采方案,尽快实现内排;矿坑水处理系统煤泥掺入沫煤后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与生活垃圾一并处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清运至伊宁市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泵类等声源,并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对机械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运营期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限值要求。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危废暂存库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地面设集油坑;设置足够容积的防渗事故水池,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事故池严禁挪作他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七)项目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实施后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四、该项目与矿区内七号矿井已联合建成900万吨/年选煤厂,但无法匹配两矿达产总规模,须尽快完成现有合用选煤厂改扩建工程,满足二号露天矿和七号矿井选煤需求。

五、严格落实“以新代老”措施,并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六、伊宁矿区北区总体规划(修编)尚未批复,要加快推动相关工作,确保矿区规划在国家保供煤矿完成时限内通过审批。

七、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八、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

十、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伊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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