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3-11-17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新水办〔2023383

关于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新疆达坂城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审批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达坂城广恒〔202392)《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新疆达坂城广恒乌鲁木齐达坂城区50万千瓦光伏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境内,南侧距达坂城区中心约22公里,西北侧距乌鲁木齐市约60公里,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50万千瓦。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光伏阵列、集电线路、综合办公和道路工程。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1010.30公顷项目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94.86万立方米,其中挖方量44.98万立方米,填方量49.88万立方米,借方量4.90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198281.48元。项目20238月开工建设,计划20246月底完工,施工期10个月。

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土壤侵蚀类型和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应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10.30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在建设期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64367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和林草覆盖率不做要求。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2092.37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010.30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水利厅及乌鲁木齐市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及时向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需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应报水利厅备案。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工程项目方开工建设,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自治区水利厅重新审核。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在验收通过后及时向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鉴于项目已开工,生产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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