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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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4〕44号 关于同意卫嘉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15 1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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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卫嘉等9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研究本机关同意卫嘉等9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卫  嘉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郑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3.马雪平 国家税务总局吉木萨尔县税务局

4.余园园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5.木拉提·萨迪克                 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

6.黄玲娣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7.胡占高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8.刘  中共伽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9.李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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