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发〔2024〕44号 关于同意卫嘉等9人担任公职律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15 18: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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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卫嘉等9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卫嘉等9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卫 嘉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2.郑 洁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
3.马雪平 国家税务总局吉木萨尔县税务局
4.余园园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市税务局
5.木拉提·萨迪克 国家税务总局奇台县税务局
6.黄玲娣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7.胡占高 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税务局
8.刘 磊 中共伽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9.李 涛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