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近两年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当前全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变更条款115条、新增条款58条、删除条款20条,修改后裁量基准共442条,268779字),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个工作日,请于8月2日前反馈。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c@xjai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编:830004)。来信请于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玛依拉·马合木提
联系电话:0991-2817446、2827341(传真)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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