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进行如下解读。
解读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先后印发多个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健全实行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19〕25号)提出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
2019年11月1日,《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9〕103号),明确提出“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步骤,是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的实际行动。制定《实施办法》可有效解决惩戒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手段不多、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等痛点问题,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让养老服务发展步入快车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通过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与失信行为相当的惩戒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推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解读二:《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第二章为“名单列入”,列举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情形,明确了认定列入部门、程序及被列入联合失信惩戒对象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第三章为“名单管理”,规定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包含的信息,并对名单发布、动态管理、错误信息更正作了明确;第四章为“惩戒措施”,明确了民政部门可从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参与评比表彰、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等方面进行惩戒,也可联合相关部门、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打好“组合拳”;第五章为“名单移出”,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移出的两种情形,并就移出程序、特殊情形删除作了规定;第六章为“信息安全”,明确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时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数据安全,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七章为“附则”,列出了档案管理、行政责任、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条款。
解读三:《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包括依法登记开展老年人全日制照料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解读四:《实施办法》的亮点特色?
《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细致具体、有效管用、可操作性强、有配套政策依据,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无不利影响,风险可控。
解读五:《实施办法》行业标准及时限?
全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列入、管理、使用、移出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自治区未出台新政策法规前,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