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民政厅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民政厅机关相关政府信息。民政厅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民政厅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机构为民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参见附件1),办公时间为10:00-13:00,16:00-18:3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的提交方式

  申请人可将书面形式的申请,传真或邮寄至民政厅机关申请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的处理

   民政厅机关申请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特殊情况答复期限可延长15个工作日):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查询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处理;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申请内容表述不清楚的,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民政厅信息公开范围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及所能掌握的联系方式。

     五、收费管理

     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以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供的,申请人须付足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厅申请受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附件1  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2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一:

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991-2887757

     传    真:0991-2880070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53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邮政编码:830001

    附件二:

民政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产生的时间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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