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10-23 18:22 发布 点击:[次]

1019日,国家药监局对《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1110日。

《征求意见稿》对检查分类、检查程序、检查与稽查衔接、结果处置等进行详细规定。其在总则中指出,根据检查的性质和目的,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涉及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由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检查工作,并加强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以开展联合检查。

《征求意见稿》对各类型检查分别提出检查启动、检查重点、检查方式等相关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或者延续许可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开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全部项目的现场核查。在常规检查中,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全部重点项目或者部分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应当将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有因检查应当围绕启动检查的原因,重点检查被检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强调检查与稽查衔接及跨区域协查,要求负责案件查办、化妆品检查等的部门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衔接。派出检查单位为检查机构的,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时,检查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据,经研究评估现场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被检查对象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及时移交检查审核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报布置检查任务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需要跨区域案件协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派员赴现场,会同有管辖权的省级或者省级以下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

来源:中国医药报、中国食品药品网(声明:新疆药品监管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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