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4-05-29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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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相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和完善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分为总则、办理程序、管理要求、监督检查、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备案要求。规定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章办理程序明确备案方式和材料、备案程序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变更备案,并新增新疆政务服务网疆内通办渠道。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食收购企业的备案材料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办理备案和变更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三章管理要求明确公开要求、报告要求、行政职责等。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第四章监督检查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新粮规〔20223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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