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http://lswz.xinjiang.gov.cn)查看。
1.本单位领导及分工;
2.本单位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3.本单位依法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4.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重要会议主要内容、人事招录信息等;
5.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专项规划、统计信息等;
6.本单位财政预决算、政府集中采购等;
7.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等;
1.政府网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lswz.xinjiang.gov.cn);
2.政务新媒体:“新疆粮食”微信公众号;
3.现场查阅点:
(1)自治区档案馆,地址:乌鲁木齐市天鹅湖路567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10:30-19: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91-2388540;
(2)自治区图书馆,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8号;办公时间:周二至周日11:00-19:00,联系电话:0991-3850105;
(3)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30-18:30,联系电话:0991-4184444;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46号
联系电话:0991-2355248
传真号码:0991-2823633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46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502室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
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1-2355248
2.信函申请
收件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46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502室
联系电话:0991-2355248
邮编:830002
3.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发送传真至0991-2823633,发送后请致电0991-2355248进行确认。
4.网络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申请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通过电子邮箱(xjlsjbgs@163.com)发送,发送邮箱后请致电0991-2355248进行确认。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