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粮竞价交易细则(试行)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3-05-03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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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贸易粮竞价交易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贸易粮交易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新疆地区贸易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通过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开展贸易粮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本细则中的“贸易粮”是指国家政策性粮以外的粮食,在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市场化粮食交易过程中接受地方储备、粮食购销、粮食加工(仓储、贸易)企业、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等社会多元主体委托交易的粮源。

第三条依照相关规定及本细则,交易中心组织开展贸易粮的竞价交易活动,负责提供交易、交收、结算、信息、金融等中介服务。

第四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单位申请会员时应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报名要求提交相关证照和公章,个人申请会员时应提交身份证及签章。单位和个人需签署《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取得会员资格,领取电子密钥及制作电子签章。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的会员年审。

第五条交易平台组织贸易粮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粮食交易和合同履约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虚构或歪曲事实、故意串通、不正当竞争、恶意违约、拒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贸易粮销售、采购时机、销售底价和销售标的、交割时间等内容均由会员自行确定。

第七条会员在正式交易前 7天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采购标的相关资料,资料应包括会员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交割时间、生产年份、等级、杂质及委托日当月水分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指标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第八条粮食交易实行保证金制,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粮食保证金110/吨(含交易保证金10/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吨),食用植物油保证金330/吨(含交易保证金30/吨和履约保证金300/吨),会员参与交易前应按照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交纳拟交易数量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

第九条密码、密钥等会员登陆交易系统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十条交易中心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grainmarket.com.c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lswz.xinjiang.gov.cn/xjgrain)、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会员应及时了解。

第十一条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理性竞价,会员须在竞价交易前,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价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十二条现场交易地点详见《交易公告》。

第十三条报到和交易日期以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

告》为准。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十四条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

第十六条为了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贸易粮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开市后,会员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开始竞价,粮食按每吨10元递增(减)报价,具体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会员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会员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会员以更高(低)的价格应价,则该应价会员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第十九条竞价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唯一应价,会员一经应价并确认后,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在标的起点价位(底价)无人应价,该笔标的流拍。会员委托竞价交易粮源在连续两次竞价交易过程中流拍的,交易中心建议会员调整交易底价并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二十一条竞价销售、采购底价类型详见当期《交易公告》及交易清单。

第二十二条竞价交易合同自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在合同成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含成交当日)通过系统完成交易合同电子签章。

第二十三条交易结束后,未成交或部分成交的,交易中心凭会员提供加盖公章的《退款申请单》,经核实无误,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未成交部分的保证金。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交易会员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交割开始之日起生效,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交割开始之日起 30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原则上出库期不超过 60 日,委托方亦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具体交割期限,具体时间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若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 2000吨以上或在除夕前 45天内成交的,交款期可延长 15 天,提货期可延长 15天。

竞买粮食的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交易中心审核确认,成交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查看、打印。

第二十六条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 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实际承储企业。实际承储企业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凭《出库通知单》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及时发货,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库。出库粮食的质量以公布的交易清单标的指标为依据;出库粮食的数量以交易合同数量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存储地点标准计量衡器为准。

第二十七条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实际承储企业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企业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企业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仓库(罐) 内交货价格,不含包装。买方要求在库内车板交货的,参照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费用标准,粮食装车费用不高于30/吨,食用植物油出库费用不高于20/吨。具体装车费用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实际承储库收取装车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交易手续费在交易合同成立时,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6‰ 向竞得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并由交易中心开具发票。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详见当期公告。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凭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对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储企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交易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退还买方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买方的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方。

第三十条买方如对数量有异议的,双方应停止出库协商解决。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

买卖双方对质量有异议的,可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实地抽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出现商务纠纷的,可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交易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买卖双方可签订委托代储协议,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中心在规定的合同到期 10 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也未接到任何一方书面异议的,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买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由买方自愿选择以下方案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交易中心暂退回买方已付货款,待卖方具备发粮条件后再通知买方付款并执行合同。交易中心要及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如合同延长 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履约合同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三条交易合同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足额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或买方未及时提交出库申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违约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卖方,违约部分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交易中心,情节严重的,取消交易资格。

第三十四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实际存储企业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的交割时间、质量、数量交货的,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以竞价交易委托书内容为主进行处理,或移交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如果在交易交割过程中有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交易中心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判定违约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移送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5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在交易、交割、结算、商务处理过程中,本细则未尽事宜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交易公告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应在竞价交易前认真研读《交易公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乌鲁木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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