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指南》的通知

作者: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日期:2022-08-01 来源: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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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科技局、妇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妇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妇联

        202275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实现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0〕145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是指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粮食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宣传粮食文化、行业优良传统、发展成就等为主要内容,具有良好引导示范作用的场馆、设施或场所。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确定公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共同负责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各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单位的评估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申报、考察评估、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的基本场所、设施设备、专兼职人员队伍。

(三)重视宣传教育基地的高质量发展,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将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有分管领导负责,具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积极参加每年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

(五)申报单位应明确公示接受参观实践的时间,制定具体可行的接待工作方案,每年向社会开放日不少于30天,有条件的基地可常年开放。

(六)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积极探索拓展基地类型,大力推动基地发展多样化、特色化。对于符合上述(一)(三)(四)(五)项条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效果良好的网络平台等单位主体,也可申报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等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确定与发布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相关人员行业专家组成联合评议小组,根据本指南确定的条件,开展申报材料评议、筛选,提出建议名单。评议方式包括材料评议、现场评议、实地考察等。

第十条  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确定单位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审定后,应通报异议人及相关单位、个人。

第十  公示后的名单报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审定后,正式命名为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统一授牌,并择优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申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按照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统一安排,积极承接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有关社会实践、合作交流、主题宣讲等工作任务。

第十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要不断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开展实践活动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硬件条件,同时根据本单位地域、行业、职能等特色优势,创新载体、丰富内容,面向家庭、学生、职工等不同群体,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要及时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每次接待参观实践情况,活动结束后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活动登记表》(附件2),参观实践对象需在表内填写评语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应每年10月25日前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各地(州、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被命名为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应每年10月25日前直接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对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评。考评优秀的,鼓励其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考评合格的,保留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称号。考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要求,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妇联撤销其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称号的。

(二)考评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不按照本指南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不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材料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十九  各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农业农村、教育、科技、妇联等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创建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自治区可对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地、州、市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管理规定,由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南自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  本指南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2.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活动登记表

1

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           (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负责人

   

办公电话

联系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面积

平方米

拟用于宣教活动场地面积

平方米

年开放天数

____天

年参观人次

____人次

单位简介

拟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

此前开展粮食安全主题教育有关情况

已获命名与奖励情况

填报说

一、本申报表由拟申报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填写。

二、填写申报表请注意以下内容:

1.单位简介简要介绍本单位情况,不超过500

2.拟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内容简要介绍单位拟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划方案、形式内容、人员队伍、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不超过800字。

3.此前开展粮食安全主题教育有关情况简要介绍本单位此前自主开展粮食安全主题教育有关情况,不超过500有照片、视频等材料的,可另附。

4.“已获命名与奖励情况:请说明申报单位已获得命名的名称、命名单位、时间及获奖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等)。

、申报单位需在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活动登记表

实践基地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地址

邮编

本次实践活动主题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参加活动人数

活动日期

活动对象

□家庭 □学校 □职工 □其他(请注明)

主要活动方式

□展览展示 □互动体验 □现场咨询 □科普讲座 □科普表演   □科普宣传 □其他(请注明)

主要参观及讲授内容

有无动手实践体验项目

实践体验项目名称

活动是否突出粮食安全主题

粮食安全主题内容

请简单评价此次教育实践活动:

                                         负责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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